·汪毅夫說兩岸·
分類械斗及其他
汪毅夫
《臺灣歷史綱要》(九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章第三節之《游民騷亂與分類械斗》謂:“分類械斗是不同祖籍居民間的械斗,基本上與官府無關,有些械斗引出抗官事件,那已經超出分類械斗的范圍了。分類械斗是當時社會中的一個消極因素,它破壞人民之間的團結,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和生命財產重大損失,阻礙生產發展和社會進步。但是,隨著臺灣社會結構的變化,分類械斗也就逐漸消失,而為一般的械斗(宗族械斗)所取代”。
我對上記描述的理解是:在臺灣移民社會階段,移民多數是同鄉結伴而來。到了臺灣,“流寓者無期功強近之親,同鄉并如骨肉矣”(周鐘瑄:《諸羅縣志》),“宗族之親少,洽比之侶多”(高拱干:《臺灣府志》)。因此,同鄉結伴即相同祖籍的地緣組合,是臺灣移民社會階段里社會結構的基本形式。與此相應,作為移民社會階段社會問題的械斗,其基本形式是各相同祖籍的地緣組合之間的械斗即分類械斗。按照社會學家的解釋,社會問題是社會成員共同生存、共同進步發生障礙的問題。分類械斗“破壞人民之間的團結,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和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阻礙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構成了社會問題。但是,“隨著臺灣社會結構的變化”即從移民社會階段的地緣組合轉為定居社會階段的血緣組合,隨著臺灣社會從移民社會轉型為定居社會的社會變遷,“分類械斗也就逐漸消失,而為一般的械斗(宗族械斗)所取代”,這是客觀準確的描述。
作為社會問題的械斗(包括臺灣歷史上的分類械斗)“基本上與官府無關”,這也是客觀準確的描述。械斗通常被稱為“私斗”,其起因和過程基本上不涉及政治和官府的因素,其善后通常是“私斗私了”(但時或有官府或官兵介人)。清咸豐九年(1859),曾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的張集馨在其《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1981年版)記其同咸豐皇帝的答問,其文略謂:“上曰:彼處械斗,始于何時?對曰:臣查《漳州府志》,盛于永樂末年,其始則不可考。上曰:械斗是何情形?對曰:即戰國合縱連橫之意。大村一族,同姓數千百家;小村住一族,同姓數十家及百余家不等。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斗。上曰:地方官不往彈壓么?對曰:臣前過惠安時,見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斗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頗有父幫大姓,子幫小姓,互相擊斗,絕不相顧者。上曰:殺傷后便當如何完結?對曰: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官往查拿,早經逃逸。官吏營兵將其村莊焚毀,通緝捕拿。亦有日久賄和,不愿終訟者。上曰:命價每名若干?對曰:聞雇主給尸親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臣每笑其勇則有之,忠則未也。”
或問,臺灣社會的現代病“省籍矛盾”(“本省人”同“外省人”之間的矛盾和隔閡),與歷史舊傷“分類械斗”有何異同?
《臺灣歷史綱要》第七章第一節之《“二?二八”事件》指出:“二?二八”事件使得“本省籍和外省籍之間產生了嚴重矛盾和隔閡,給當代臺灣政治生活留下陰影”。與分類械斗不同,省籍矛盾的發生有政治原因,其延續也有政治操弄因素。但撕裂臺灣社會的省籍矛盾,隨著社會變遷(包括社會成員的代際繼替)也正逐漸為其他撕裂臺灣社會的矛盾(如政黨惡斗之類)所“取代”。
(作者系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