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說兩岸·
從婦女史看清代臺灣社會轉型
汪毅夫
可能有朋友不了解,我曾做過婦女史專題研究,還寫了一本《閩臺婦女史研究》(海風出版社2011年版)。
當年在研究和寫作時,我發現一個情況:關于溺棄女嬰、禁錮嬋女等社會問題,以及主要為救濟女嬰而設的育嬰堂,臺灣地方文獻的記載前后并不一致。
康熙(乙丑)《臺灣府志》(1685)記:“(臺灣)無永錮之婢女,此亦遐陬之善俗也”;雍正《諸羅縣志》(1724)記:“臺無愆期不出之婢”;乾隆《臺灣府志》(1746)記:“直省各州縣并設普濟、育嬰二堂。臺郡以在海外獨闕。顧臺地土著者少,戶口未繁,嬰孩從無棄者”,又引《臺灣縣志》記:“臺人雖貧,男不為奴,女不為婢,臧獲之輩,俱從內地來。此亦風俗之不多靚者”;胡建偉《澎湖紀略》(1771)記:“鬻賣男女,各地皆有,此亦貧人之常,無足異者。惟澎湖之人,雖十分貧困,男不賣與人作仆,女不賣與人作婢。富室所用之奴婢,俱從內地買來,亦無禁錮婢女之事。此亦風俗之所難靚也”。
上記資訊言之鑿鑿地指認:福建省臺灣府“無永錮之婢女”、“無愆期不,出之婢”、“永無禁錮婢女之事”;臺灣“嬰孩從無棄者”,救濟女嬰的育嬰堂臺郡“獨闕”。然而,咸豐初年臺灣府學訓導劉家謀的《觀海集》《海音詩》有詩多種記錄臺灣的錮婢之風,并指出:“錮婢之風,豪富家尤甚”;光緒元年,福建巡撫王凱泰移駐臺灣的半年里,也親見“錮嬋之習,臺即尤甚”的情形并有詩為記。至于育嬰堂,唐贊袞《臺陽見聞錄》記有“始自咸豐四年(1854)”的“臺郡育嬰堂”,址在臺南;同治《淡水廳志》記有“始于同治五年(1866)”的“擺接堡育嬰局”,址在擺接堡;同治《淡水廳志》記有“同治九年(1870)官紳倡捐合建”的“育嬰堂”,址在新竹;同治《淡水廳志》記有“同治九年(1870)官紳倡捐合建”的“育嬰堂”,址在艋胛即臺北;朱干隆《兼善集》記有建于光緒八年(1882)的彰化育嬰堂,址在彰化城內;光緒《澎湖廳志》記有澎湖育嬰堂,址在媽宮城內。上記育嬰堂均建于咸豐四年(1854)以后。
如何解釋臺灣地方文獻記載前后不一的情況?
陳孔立教授在其學術名著《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研究》里指出:“大約在1860年前后,臺灣從移民社會過渡到定居社會”;又指出:“總的來說,從移民社會到定居社會的主要變化是:第一,居民由移民為主轉變為以移民的后裔為主,人口增長以移入增長為主轉變為以自然增長為主”。在移民社會階段,人口增長既以移入增長為主,由此衍生的則是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問題即“男多女少”的問題。在“男多女少,匹夫猝難得婦”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發生溺棄女嬰和錮婢不嫁的問題。康熙(乙丑)《臺灣府志》(1685)、雍正《諸羅縣志》(1724)、乾隆《臺灣府志》(1746)、胡建偉《澎湖紀略》(1771)所記是臺灣移民社會階段的歷史狀況。進入定居社會以后,人口增長以自然增長為主,當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狀況漸改,溺棄女嬰之風、禁錮婢女之風亦漸長矣,主要功能為救濟女嬰的育嬰堂亦不可不設也。
附帶言之,《閩臺婦女史研究》的全部稿酬當年已捐贈貴州省畢節地區赫章縣河鎮彝族苗族鄉海雀小學,用于資助該校貧困女學童。
(作者系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