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絲文化與福建”百題·
(漳州卷)119.明初的海禁與走私
一、明朝初年的海禁政策
福建漳州地區自唐陳政、陳元光父子入閩開漳以來,不斷地被開發和經營,社會經濟逐步發展。朱元璋于吳元年(1367)在太倉黃渡設立市舶司,掌管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洪武三年(1370),朝廷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改設于浙江、福建、廣東,不久之后又罷市舶司,實行嚴厲的海禁政策,只允許在“朝貢”的名義下與外國發生交往。洪武四年,出于對抗方國珍、張士誠的考慮,朝廷曾經下令將方、張二人所屬的兵民內遷,并且同時將蘭秀山沒有田糧的老百姓都充當船戶,編入衛所,以加強對他們的管理。除此之外,朱元璋還下令禁止瀕海百姓私自出海活動。緊接著,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再次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朱元璋再次詔令戶部重申嚴禁百姓交通外番的命令:“詔戶部申嚴交通外番之禁。上以中國金銀、銅錢、緞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來不許出番,今兩廣、浙江、福建愚民無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貨物,故嚴禁之。沿海軍民官司縱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洪武二十七年,他又下令嚴禁民間使用海外各種產物,其曰:“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柏楓桃諸香,違者罪之。”以此杜絕一切海外私販的可乘之機。由此可見,早在明朝剛建立后不久的一段時間內,朱元璋就幾次頒布禁止百姓私出海外、交通外國的法令。
永樂元年(1403),明成祖朱棣下詔恢復泉州、明州、廣州市舶司。永樂二年,朱棣再次針對福建沿海地方百姓私載海船交通外國的現象重申了海禁的原則:“禁民下海,時福建瀕海居民,私載海船,交通外國,因而為寇。郡縣以聞,遂下令禁民間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明太宗實錄》卷二十七))永樂六年,還添設交趾、云南提舉司,從事朝貢貿易管理。永樂三年,泉州、明州、廣州三市舶司還專門設立驛館,接待來華使者蕃商。泉州驛館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州曰懷定,主要接待日本、琉球、占城和西洋各國使者。
二、鄭和下西洋
明永樂年間,鄭和奉皇帝之命七下西洋,書寫了世界航海史上的偉大篇章。當時,漳州府人王景弘作為鄭和的重要助手同行,并在第七次下西洋返航途中鄭和逝世于古里的情況下率領大明船隊安全返航。《明史。鄭和傳》記載:“永樂三年六月,命和及其儕王景弘等通使西洋。”費信《星槎勝覽》記載:“太宗文皇帝繼統文明之治,格于四表,于是屢命正使太監鄭和、王景弘、侯顯等開道九夷八蠻,欽賜璽書禮幣。”鄭和本人于宣德六年(1431)親立的《婁東劉家港天妃宮石刻通番事跡碑》和《天妃之神靈應記碑》也都稱王景弘為正使太監。由此可見,在下西洋使團中,王景弘與鄭和都處于正使地位。王景弘對明初遠航的貢獻不亞于鄭和,作為一個閩南人,他能以閩南語和水手、火長直接交流,他比鄭和更熟悉航海,是鄭和船隊中不可或缺的人物。鄭和死后,他又受命第八次航海,是為死于中國的蘇門答剌使者報信。根據《明史》記載,王景弘在這次的航海中,將蘇門答剌國王的弟弟哈尼者汗帶回明廷,朝拜大明天子。當時,漳州衛將士楊振(震)、王敬忠、周信、周用、康成、徐子祿、常斌、劉伯名、劉忠義,鎮海衛祝銘、曹義、郭興、陸祥、毛榮、廖芳、李赤、鄭進、鄭良曼、陳清、汪亞記、陳剪兒、陳榮、王諸兒、王友榮、岳崇、王懋等人也參與了鄭和下西洋的活動,他們當中有的隨艦出征,也有的留守福建擔負后勤工作。(陳自強:《鄭和下西洋與漳州—紀念鄭和下西洋600周年》,《漳州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
在鄭和下西洋的龐大艦隊中,有眾多水手為漳州人。鞏珍在《西洋番國志·自序》中寫道:每次下西洋,“始則預行福建廣浙,選取駕船民梢中有經慣下海者稱為火長,用作船師”。([明]鞏珍著,向達校注:《西洋番國志》,華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頁)當時的官府和航海界有些人“主張行船之人斷非漳人不可”,明朝冊封琉球的封舟“須用漳人”“多用漳人”。從天竺各國前往日本長崎的商舶,“其船主、火長皆漳州府人”。冊封舟也多由漳州人建造,如萬歷七年(1579)冊封琉球使團正使蕭崇業記:“漳、泉之匠,善擇木料,雖舵牙、櫓棍之類,必務強壯厚實。”封舟一般都執造“漳人過洋船式”。([明]陳侃撰:《使琉球錄》卷上《造舟》,《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3輯第55冊,臺灣大通書局印行,第93—94頁)副使謝杰也說道:“漳匠善制造,凡船之堅致賴之。”此外,白艚船是漳泉一帶船廠所造,型制與福船相類似,“大者可載二三千石,中者可載七八百、一千石,下者可載五六百石,故福建多用之”。這一時期的航海技術較之前代有了很大的進步,例如,廣泛使用海圖和航路指南,建立了具有航海推算與修正意義的針路系統,并在此基礎上繪制了航海圖;指南針的應用技術更為成熟,出現了專門記錄詳細針路的書籍;吸收了阿拉伯的航海術,建立過洋牽星系統。
就這樣,隨鄭和下西洋和天順年間潘榮出使琉球的大量水手積累了豐富的航海知識和經驗,這些都為明代漳州地區海外貿易的進行提供了便利條件。此后,越來越多的漳州子弟沿著鄭和、王景弘下西洋的航線,離開桑梓,到達異域,展開新的人生旅程。時至今日,漳州角美鴻漸村仍有一座供奉鄭和及王景弘的“二太保廟”,廟里面供奉兩尊神像,黑紅面居左的是鄭和,粉紅面居右的是王景弘。案前有一清代石香爐,正面刻有“太保公”3個字。
三、私人海上貿易禁而不絕
一般認為,漳州人的海上貿易活動從明中葉正德以后開始,并成為海上走私最為活躍的一部分人。其實,盡管明代立國之后實行海禁政策,福建漳州地區上至守土官兵,下至黎民百姓,仍不斷地參與海洋貿易活動,時刻挑戰著明廷的權威。例如,宣德八年(1433)八月,福建發生了漳州衛指揮同知石宣等人通番的事件。再如,宣德九年三月,巡按福建監察御史黃振奏漳州衛指揮覃庸等私通番國。本來,明廷實行衛所制度,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而自明初以來就屢次重申的海禁政策很大程度上需要沿途衛所官兵的具體實施。然而,從這兩起漳州衛官兵私通番國的事件來看,衛所不僅沒能起到阻止百姓出海通番的作用,反而自己也投身其中,無視海禁政策的存在。
正統十四年(1449),明廷再次重申瀕海居民私通外國之禁,福建巡海僉事董應軫言:“舊例瀕海居民貿易番貨,泄漏事情,及引海賊劫掠邊地者,正犯極刑,家人戍邊,知情故縱者,罪同。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復命申明禁之。”([清]陳壽祺等撰:《福建通志》卷二百七十《洋市》,清同治十年(1871)重刊本之影印本,華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5127頁)然而,這些海禁令和嚴厲的懲罰都不能阻擋東南沿海各省居民向海洋進軍的步伐,私人海上貿易已初顯端倪。“漳州海門口居民八十余戶,計三百九十余口,舊種田地三百余畝,遞年為海潮沖塌,且別無產業,唯倚海為勢,或持兵駕船興販私鹽,或四散登巖劫掠為害。”(李國祥、楊昶主編,薛國中、韋洪編:《明實錄類纂。福建臺灣卷》,武漢出版社1993年版,第417頁)
梅嶺半島(鐘曉桐 供圖,下同)
此時,詔安灣的漳潮居民也被帶動起來,從而孕育出漳州航海貿易勢力的兩個子系統:九龍江口海灣地區以漳州府龍溪縣、漳浦縣和泉州府同安縣人為主體,詔安灣地區以漳州府梅嶺、銅山和潮州府饒平、南澳人為主體,以閩南方言為紐帶,結成十百成群、各自活動的地域性海上群體。他們通過琉球國這個中介,間接恢復了和南海諸國的經濟交往。而琉球國則利用東南海商在傳統東亞貿易網絡的缺位,進入“大交易時代”。(楊國楨:《十六世紀東南中國與東亞貿易網絡》,《江海學刊》2002年第4期)
根據光緒年間《漳州府志》的記載,景泰四年(1453),謝騫由御史出任漳州知府,到任之后發現地方上,“近海如月港、海滄諸處,民多貨番為盜,騫下令隨地編甲,隨甲置總;每總各置牌,以聯屬其人戶,約五日赍牌赴府一點校,其近海違式船只,皆令拆卸,以五六尺為度,官為印照……每船朝出暮歸,或暮不歸,即令甲總赴府呈告。有不告者,事發連坐。”由此可見,早在景泰年間,漳州府屬龍溪縣的月港、海滄等地方的老百姓就已經在從事通番貿易活動了。謝騫上任之后,針對這一現象,下令在地方上編甲、置總等以加強管理。另外,謝騫還命令沿海違反制式規定的船只都要拆除,而往后造船均必須以五六尺為限,由地方官府發給印照,才能出海行駛。與此同時,所有船只均必須早上出港,日暮前回港,不回者則要求甲總到知府衙門呈明報告。若有知道而不報告者,將受到連坐的懲罰。從這一事件可知,永樂年間實行的沿海船只必須改為平頭船的政策,早已是一紙空文,海禁政策的執行程度也已經大打折扣。
在這種情況下,龍溪縣八九都地的月港,距離漳州府治所在地大約25千米,盡管唐宋以來僅僅是九龍江海濱的一個不起眼的聚落,但在私人海上貿易不斷興起的年代里,月港居民紛紛下海貿易,交通外域,一些商人成為海外諸國的使者,向明朝進貢。如正統三年(1438),“爪哇國使臣亞烈、馬用良,通事良殷、南文旦奏,臣等本皆福建漳州府龍溪縣人,因漁于海,漂墮其國。今殷欲與家屬同來者還其鄉,用良、文旦欲歸祭祖造祠堂,仍回本國。上命殷還鄉,冠帶閑住,用良、文旦但許祭祖,有司給口糧、腳力”。甚至出現了一些老百姓冒充明廷使臣,前往海外各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事件,如成化七年(1471),“福建龍溪民丘弘敏與其黨泛海通番,至滿剌加及各國貿易,復至暹羅國,詐稱朝使,謁見番王,并令其妻馮氏謁見番王夫人,受珍寶等物”。后來,丘弘敏一行回到福建,被守口官兵拿獲,當時的巡按御史洪性以此上奏朝廷,丘弘敏等29人被判以死刑,而其中年齡比較小的3人發配廣西邊衛,丘弘敏的妻子馮氏罰為功臣之家當奴婢,其從海外買回來的4個番人則被押解到京城論罪處置。與此同時,巡按御史洪性還向成化帝上奏,說另有同為龍溪縣人的康啟道等26人也參與了通番,并且還曾經行劫海上。
詔安梅嶺望洋臺
成化八年(1472),福建再次傳來龍溪縣民泛海通番的消息,“福建龍溪縣民二十九人泛海通番,官軍追之,拒捕,為風破其舟,浮水登陸被獲,下獄多瘐死,伏誅者十四”。泛海通商的興盛反映了當地居民生計模式正逐漸地發生改變。此外,通番貿易隊伍當中還有豪門巨室的身影,他們也因為海外貿易的巨大利益而參與其中。明代龍溪縣人張燮在其著作《東西洋考》中記載了這一歷史場景:“成、弘之際,豪門巨室間有乘巨艦貿易海外者。奸人陰開其利竇,而官人不得顯收其利權。初亦漸享奇贏,久乃勾引為亂,至嘉靖而弊極矣。”([明]張燮著,謝方點校:《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31頁)以至于后來崇禎年間編撰《海澄縣志》的人發出了“成弘之際,稱小蘇杭者,非月港乎”的感嘆。月港及其周邊地區在隆慶開海之前私人海上貿易的盛況由此可見一斑。
明代初年,漳州地區海寇的活動非常頻繁,他們不僅殺害官軍,還主動進攻明軍要塞,甚至攻略城池。例如,宣德五年(1430)八月,漳州府龍溪縣海寇登岸,殺人掠財。巡海指揮楊全領軍不救。正統十四年(1449)三月,海賊駕船十余艘迫福建鎮海衛懸鐘千戶所,攻圍城池。官軍射卻之。景泰三年(1452)九月,福建漳州府賊首鄭孔目等通番為寇,敵殺官軍,擄去署都指揮僉事王雄。(李國祥、楊昶主編,薛國中、韋洪編:《明實錄類纂。福建臺灣卷》,武漢出版社1993年版,第488—489頁)兵部言:浙、福并海接壤,先年漳民私造雙桅大船,擅用軍器火藥,違禁商販,因而寇劫。王民應說:“漳泉地方,如龍溪之五澳、詔安之梅嶺、晉江之安海,誠為奸盜淵藪。但其人素少田業,以海為生,重以不才官吏科索倍增,禁網疏闊,無怪其不相率而為盜也。”([明]王民應:《條處海防事宜仰祈速賜施行疏》,載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二百八十三,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996頁)
到了正德(1506—1521)年間,這樣的情形愈演愈烈。當時,龍溪張氏家族有族人私造巨舶將通番,恰逢其族人張綽奉調兩廣順道過家時發現,對其進行了規勸和阻止,焚舟而告終。倘若張綽沒有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的話,其宗黨私造的巨舶也就下水出洋了。
不僅如此,月港地方上經濟的繁榮甚至引來了盜賊的窺視,一時之間,地方官府無力禁止,明朝軍隊也一度應接不暇:“澄在郡東南五十里,本龍溪八九都地,舊名月港。唐宋以來為海濱一大聚落。明正德間,豪民私造巨舶,揚帆外國,交易射利,因而誘寇內訌,法繩不能止。”另外,海澄《儒山李氏世譜》中有云:“海澄,本龍溪八九都,舊志月港。正德間,土民私出海貨番誘寇,禁之不止。”又有,嘉靖《東南平倭通錄》中也說道:“浙人通番皆自寧波定海出洋,閩人通番皆自漳州月港出洋。”
四、朱紈治理浙閩沿海
明代中葉,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通番貿易愈演愈烈。嘉靖二十六年(1547)七月,嘉靖皇帝將擔任巡撫南贛汀漳的朱紈改調為提督浙閩海防軍務、巡撫浙江,開府杭州,以加強對閩浙沿海的控制。
朱紈,字子純,長洲人,正德十六年(1521)進士,初任景州知府,后一路升遷,嘉靖二十五年擢為右副都御史,巡撫南贛。在東南沿海倭患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嘉靖皇帝改朱紈提督浙閩海防軍務,巡撫浙江。朱紈上任之后,針對性地實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中革渡船、嚴保甲等手段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這些措施不僅使浙江、福建兩省普通百姓的日常生計受到了影響,也損害了一些世家大族的利益,他們對朱紈產生了怨恨的心理。稍后,福建詔安發生的走馬溪之戰,成為浙江、福建籍官員彈劾朱紈的強有力證據之一。在這種情形下,朱紈發出“去外國盜易,去中國盜難。去中國瀕海之盜猶易,去中國衣寇之盜尤難”的感慨,然后飲藥而亡。
朱紈死后,明廷撤除巡視大臣的設置,此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外搖手不敢言海禁事”。在此背景下,各種力量縱橫東南海洋之上,終釀嘉靖倭亂之大禍。
五、加強軍事管理—安邊館、靖海館、海防館
福建沿海地區自明代宣德年間便開始有漳州衛官兵私通番國的記錄。景泰年間,月港、海滄等處居民亦多通番為生。經過了成化、弘治、正德年間的發展和積累,月港漸有“南方小蘇杭”之稱,參與治理閩浙地方的朱紈也稱月港為“閩南一大都會”。然而,月港因私人海上貿易而繁華一時的景象,是建立在扭曲了的海禁政策之上的,這樣的繁華背后隱藏著危機。
明廷首先做出的反應是加強對該地方的軍事控制。在倭亂日益嚴重的嘉靖年間,明廷針對福建特別是漳州月港的情況,出臺了以下措施:嘉靖九年(1530),都御史胡璉認為漳州海寇縱橫,而巡海使者遠在數百里之外,緩急非宜,上疏請開鎮于漳州;同一年,明廷在海滄設置了安邊館。到了萬歷年間,國家承平既久,巡海道復歸會城,而漳州奏請特設分守漳南道。([清]顧炎武撰:《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篇》,四部叢刊三編25史部,上海書店1985年版,第112頁)嘉靖三十年,明廷設置靖海館,以安邊館官兵往來巡緝。到了嘉靖四十二年,中丞譚綸上疏奏請增設海防同知一員,鎮撫茲土。
從嘉靖三十六年起,福建開始有了專任巡撫的設置,不久又“兼提督軍門”。明人郭造卿論及,“閩,經略之大者,系于督鎮。蓋閩之巡撫,自正統前侍郎楊勉始也。至成化末,王繼而后或罷遣矣。嘉靖間,胡璉、朱紈、王忬兼閩浙巡視,事平而不常設,專設自阮鶚始。未幾而兼提督軍門矣。”([明]郭造卿:《閩中經略議》,載顧炎武撰:《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篇》,四部叢刊三編25史部,上海書店1985年版,第10頁)軍事建制的一步步提高,顯示了明廷對治理倭亂的努力,同時也是月港地方海洋社會日益受到朝廷重視的表現。
緊接著,明廷還采取了中原王朝的傳統做法—增加行政治所,以加強對地方社會的控制。福建地區新增的幾個縣都是在地方多盜、社會秩序混亂的背景下設置的,不論是內陸山區的壽寧、永安、漳平、寧洋等縣,還是沿海地區的詔安、海澄二縣,都是如此。《天下郡國利病書》也談道:“歷考閩屬……每因寇亂,設縣即定。建寧之設壽寧,延平之設永安、大田,漳州之設漳平及近日寧洋、海澄,而無不定者,獨汀州當三省之交,成化六年設歸化,而其地盜少。”這樣的措施是中原體制的體現,官修志書《明世宗實錄》的記載更是言簡意賅地說明了這一觀念的根深蒂固:“初設福建海澄、寧洋二縣,以其地多盜故也。”
本來,早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的時候,柯喬、朱紈、金城等官員就曾經建議在月港增設縣治以安地方,后來由于當時地方平靜下來而沒有具體付諸實施。
前文已有提及,面對海亂之后的月港,嘉靖四十二年,中丞譚綸上疏明朝中央,奏請增設海防同知一員,坐鎮月港,成為“建縣置長之先聲”。后來,張維事件結束之后,沿海社會重新恢復到相對平靜的局面。混亂過后,民心思定。地方士紳李英、陳鑾等人在京城叩請明廷同意在月港增設新縣,以利地方。其中,李英還從官員設置、設縣的利益沖突、設縣以弭寇亂以及新縣城建設之費用來源等幾個方面加以論述。
位于梅嶺的懸鐘所城
設置海澄新縣是明廷的又一項新措施。可以說,這也反映了當時月港地方老百姓的心聲。月港興起于私人海上貿易的背景下,成弘以來“南方小蘇杭”的稱號固然是當地人的驕傲,可同時也引來了海盜的窺視,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亂。因此,代表地方利益的士紳們提出了在月港設立縣治的要求。而明廷之所以選擇在月港設立海澄縣,是因為這個地方民間走私貿易猖獗、倭亂嚴重,對東南沿海的海防安全已然構成威脅。為此,明廷考慮在月港增加行政治所,來加強對當地社會的管理。這也反映了海防政策是明清海疆政策的基礎和前提。國家只有海防安全得到了保障,才有討論其他政策的可能。這一原則在后來的“隆慶開海”也有體現,即“隆慶開海”就是在東南海疆較為平靜的歷史背景下才得以實現的。
于是,嘉靖四十四年(1565),當時漳州知府唐九德建議割龍溪一都至九都及二十八都之五圖并漳浦二十三都之九圖,湊立一縣,巡撫汪道昆、巡按王宗載上疏明廷,得到批準,新縣名曰海澄。縣治告成之后。海澄縣轄三坊五里,東抵鎮海衛、西界龍溪、南界漳浦、北界同安,境內凡廣八十里、袤五十里。海澄設縣的具體時間在各種文獻中的記載基本一致,均為隆慶元年(1567),如《海澄縣志》有云:“隆慶元年設縣,將二都分為二堡,八都……”明人柯挺也說:“澄以寇盜充斥,龍邑鞭長不相及也,于是割龍邑為澄,其邑創自隆慶之元年……”([明]柯挺:《周侯新開水門碑記》,載《(乾隆)海澄縣志》卷二十二《藝文志·記》)